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知识你必须要知道!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3-02 07:22:23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1)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答: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1)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样的一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3) 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常常会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一些状况,应立即报告。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专门制定了《国家安全法》《普通军训与兵役法》《国家安全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为国家安全教育提供了组织、人力、物力保障。

  通过法律规定,20至70岁的公民,均需接受法定的国防教育,同时还规定,16至60岁的男性和16至55岁的女性,均需接受民防义务训练,对大中学校的学生,则根据《宪法》把国家安全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并把军训成绩记入学分。

  从2011年开始所有中小学日常全方面实行“绿十字互联网安全守则”教育,以提升学生的网络分辨能力和抗诱惑力,暑期则组织参观军营等夏令营活动,以引起中学生对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兴趣,增强学生的防患意识,吸引青年学生参军。

  学校没有专门开设国防教育课程,但会定期邀请德军派人到校介绍国家安全情况,与学生讨论有关问题。

  在各地普遍成立军官与士兵协会、公民协会、射击协会等官方或半官方的国家安全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同时,编发《民防手册》,从小孩到老人都人手一册,做到人人皆知。

  日本是一个岛国,且多发地震,各地常以资源匮乏、防御困难等因素为背景,组织防灾抗灾教育和能源紧张演练活动,培养国民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

  行军教育是以色列国家安全教育的特色之一。公民从小学开始,学校就组织“用脚去认识以色列”的活动,通过这种融合历史传统的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形式慢慢地加强民族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