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丨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3-02 07:22:31

  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活动主题为“团结奋斗新征程,保守秘密靠大家”。

  2023年4月15日,是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电话。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有:

  窃取、泄露国家秘密,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境外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等,这些行为都要坚决!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一些状况,应立即报告。并且要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样的一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常常会出现在我国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1)电话举报,拨打全国统一的举报受理电线)线上举报,登录国家安全部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

  国家安全机关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其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好后果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