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某卫生院实验室感染材料处置不规范案

来源:乐鱼全站app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2:42 点击:1次

  随着禽流感、新冠病毒、艾滋病、SARS、甲流等传染病疫情的出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环节愈加关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隐患问题不仅是实验室的局部问题,还涉及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甚至威胁人类健康、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下面这起卫生院实验室感染材料未按要求处置案,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3月24日,茂名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卫生院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检验室对检验的生物样本废弃物在未达到生物学安全之前从实验室中取走。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真实的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该院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核实,该卫生院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病原微生物检测,现场提供的《孕妇、产妇HIV抗体及RPR血清检测登记表》登记有阳性标本检验测试的内容,未能提供以上废弃标本处置的登记记录,没有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处置阳性标本的设施,询问检验人员傅某,陈述以上阳性标本是用医疗废物专用收纳袋包装好直接按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茂名市卫生健康局依据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18日该卫生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规定,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卫生监督员提醒:实验室内的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的处置在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未引起足够重视,极易造成对外界传播疾病的隐患。

  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要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切记:不应从实验室取走或排放不符合有关运输或排放要求的实验室废弃产物,包括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等,否则将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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