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大田通报2起安全生产执法案例

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15:24:50 点击:1次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大田县应急管理局针对高危作业领域(动火、吊装、高处、有限空间作业等)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发包企业是否将外包工程队伍、临时聘用人员纳入统一管理。通报以下2起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1日,大田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加工公司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名临时外聘人员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3月4日,大田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产品加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名临时外聘人员正在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安全绳,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该行为进行制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后续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这名外聘人员如实告知此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三项规定,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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