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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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前为7.36元/股,调整后为4.84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调整前为8.58元/股,调整后为5.68元/股

  1、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和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0月3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18年11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19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9、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9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

  11、2020年9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13、2021年8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1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15、2022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2022年9月3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已完成。

  17、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90,829,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相关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做调整的除外。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企业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以前年度的现金分红事项,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股东大会审议已分别调整为7.36元/股及8.58元/股。鉴于公司2023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公司总股本1,390,829,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故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7.36-0.34)÷(1+0.45)=4.84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8.58-0.34)÷(1+0.45)=5.6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453494_B01号)以及由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的考核结果》,本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人,涉及回购股份数量7,105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4人,涉及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15,113股。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对前述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部分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218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以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4.84元/股(含税)向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回购股份8,719股,以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68元/股(含税)向离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回购股份13,499股,预计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18,874.28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注:1、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动,未考虑此前公司已进行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造成的股权结构变化影响;

  2、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的结果为准。

  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调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鉴于本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离职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4人。

  综上,我们都同意回购注销上述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218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023年5月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公司总股本1,390,829,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故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调整为4.84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调整为5.6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453494_B01号),鉴于本期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全额达标,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前述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218股。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就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尚需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之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5月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公司总股本1,390,829,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故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调整为4.84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调整为5.6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453494_B01号),鉴于本期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全额达标,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前述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218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已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解锁条件已达成,截止2023年12月6日,该部分股票自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即将分别满60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五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453494_B01号),鉴于本期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未全额达标,合计涉及回购股份数量22,218股;其余12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1,793,8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016,208,092股的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26号文《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706,79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9,14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0.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699.64万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5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含利息净收入、理财收益)余额为118,935.14万元。

  2023年1-6月,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4,610.11万元。其中: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使用25,079.39万元;收购山东兴丰49%股权项目使用9,185.67万元;年产24,9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使用345.04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85,839.65万元(含本年利息净收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8,406.45万元人民币置换已预先投入相应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置换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置换已完成。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2年9月19日,公司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327,865,143.39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此次归还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公司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资金运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为0元。

  除上述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尚未完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积极把握四川省在能源、用工、交通运输、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2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四川紫宸;“年产249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锂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四川卓勤,对应的实施地点均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项目投资综合和投资内容均无实质性变化,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项目面临的风险与公司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所提示的募投项目风险相同。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一致,公司无实质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已经披露的募集资金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卓高”),本次担保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德卓高授信事宜,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宁德卓高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控股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担保金额为193,000万元。2023年至今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向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5.4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8.09%,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近日,因公司子公司宁德卓高授信事宜,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宁德卓高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累计向控股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担保金额为193,000万元。2023年至今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向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的新增担保金额为140,000万元。具体请参考公司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4) 保证范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对宁德卓高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宁德卓高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宁德卓高提供的新增担保金额为140,000万元。具体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45.4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8.09%。公司不存在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璞泰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0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丰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 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之情形,也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以前年度的现金分红事项,公司首次 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股东大会审议已分别调整为7.36元/股及8.58元/股。鉴于公司2023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公司总股本1,390,829,9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5股。故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7.36-0.34)÷(1+0.45)=4.84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8.58-0.34)÷(1+0.45)=5.6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453494_B01号)以及由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的考核结果》,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1人,涉及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7,105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4人,涉及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15,113股。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对前述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2,218股予以回购注销。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已分别于2018年 12月5日、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首次授 予部分第五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解锁条件已达成,截止2023年12 月6日,该部分股票自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即将分别满60个月、48个月,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五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鉴于本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离职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未全额达标的激励对象4人,合计涉及回购股份数量22,218股;其余12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全额达标。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共计1,793,8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016,208,092股的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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