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氢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

来源:荣誉    发布时间:2024-04-28 17:01:01 点击:1次

  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符合这个法的能源定义: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并指出制定本法之目的为推动能源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的背景:我国能源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仍面临消费量快速增加、供给保障压力持续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尚未到位、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有待提升,能源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储备体系建设薄弱、科学技术创新存在短板等诸多问题挑战。特别是能源供给保障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为有效应对以上问题挑战,亟需进一步健全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多部单行能源法律和法规,但能源领域还缺少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在单行能源法律和法规基础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能源法草案明确了能源的定义,并提出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学技术创新等多条举措。

  其中,健全能源规划体系方面,草案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要求、主要内容、衔接关系,以及批准、公布、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方面,草案重点提到了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分解实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国家完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含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方面,草案规定,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实行分开经营;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要求能源运输管网设施向合乎条件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产业链全链条协同推进;推动建立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

  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方面,草案指出:建立完整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种类、规模和方式;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储备安全,能源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储备责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加强能源科学技术创新方面,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能源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产金额的投入能源科学技术创新;建立重大能源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力度。

  高工氢电点评:这是氢能首次以能源定义的范畴被纳入国家能源法律条文(草案),相当于是国家从立法层面为氢能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从中央到地方积极鼓励氢能发展的基调得以明确,这也给氢能产业链的企业和相关从业者树立了长远发展的信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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